申请人:联合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59703号“ULTRA-K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ULTRA-KILL”具有“疯狂杀戮”等相关含义,以此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