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悉泰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0632号“C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87012号“CTC及图”商标、第6748754号“CTC汉今藏品及图”商标、第7157997号“CT3C”商标、第7157998号“CT2C”商标、第7157999号“CT1C”商标以及第5953917号“CC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均包含了字母组合“CTC”。申请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