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99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99199号“W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4304832号“J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