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18627号“全溯有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有机”一词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被相关公众联想到与“有机食品”、“有机农业”等有关,而“有机食品”是指不使用化学合成物生产出来的食品,通常具有较一般食品更高的安全性以及营养价值,在口感方面亦更佳。同时,申请商标中的“全溯”一词易被理解为“全程可追溯”等含义,故以“全溯有机”文字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