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潜有多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53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67973号“GLI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8601号“GeFei WWW.GEFEI-TEC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630号“固力 G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