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阳市巨臣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9776号“一巨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4586709号“巨臣及图”商标、第4586711号“巨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含义、呼叫、商标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且申请商标有独特的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经营地不同,所吸引的消费群体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对申请人意义重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店面、产品图片等材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车辆成交协议书、旧机动车销售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巨臣”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