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御利斯-凯久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朱利叶斯-服务和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耕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2810号立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16、18、24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描述商品的功能特点,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目录册等商品、第18类动物用挽具等商品、第24类布制标签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18、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