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3764号《关于第16259994号“DISCOVERY DESTINA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28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我委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5234号,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足以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因此,本院在考虑上述商标共存协议的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