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51783号“BATH & BODY WORKS BEAUTIFUL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16901581号商标、第16901664号商标经商标局分别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37207号异议决定书、(2017)商标异字第37208号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