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23111号“WARDROBE by DH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388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1737号撤销复审裁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13703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82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