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64769号“華帝 華帝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076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864769号第35类“华帝;VANTAGE”注册商标,原第486476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有效使用,并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提交了复审申请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理由陈述中,复审商标“Vantage”是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的对应英文,一直与申请人“华帝VATTI”结合使用。故从上述表示来看,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对应英文商号及商标应为“VATTI”,而非被申请人商标“VANTAGE”。被申请人已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检索,均未发现任何信息。申请人具有推延复审商标撤销注册时间,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关于申请人变更英文标识的网络报道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出的理由为: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燃气用具、家用电器的股份公司,除将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作为主营业务外,也展开了其他方面的辅助性业务,诸如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通过发帖、交流吧、官方微博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经营系统,旗下的产品才更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交了以“华帝 vatti”冠名的节目宣传、“华帝 vatti”品牌油烟机广告等宣传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经审理,复审商标于2009年5月21日在商业管理咨询、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予以核准注册。后经核准,复审商标名义变更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内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由申请人及陈述及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知,其主营业务为生产、批发、零售燃气具系列产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其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中仅为申请人对其生产的油烟机产品及其品牌的宣传推广,并非将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并且,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相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