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05384号“think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inkbaby 19905384

阅读:95870 2018-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辛克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5384号“think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THINKBABY”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11761570号、第12220520号“thinkbaby”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辛克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5384号“think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THINKBABY”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11761570号、第12220520号“thinkbab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两件引证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光盘。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由我委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在法院一审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和匙);餐叉;刀叉餐具;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修指甲成套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英文“thinkbaby”,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刀、叉和匙);餐叉;刀叉餐具;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905384号“think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inkbaby 199053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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