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04913号“TRAX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RAXON G1004913

阅读:46515 2018-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GLOBAL LOGISTICS SYSTEM WORLDWIDE COMPANY FOR DEVELOPMENT OF FREIGHT INFORMATION NETWORK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卓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GLOBAL LOGISTICS SYSTEM WORLDWIDE COMPANY FOR DEVELOPMENT OF FREIGHT INFORMATION NETWORK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卓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04913号“TRAX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国际注册第1004913号第42类“TRAXON”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254号),于2017年05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至晚自2000年起即将“TRAXON”商标使用在“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上,鉴于“开发新市场及营销TRAXON产品;与航空货物运输链参与者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的推广、广告宣传、标识、邀约、维护、支持及其他方式的营销和检修”服务与第42类“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TRAXON”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使用即属于在第42类“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全球物流系统亚太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复印件,且未附相关发票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其存在严重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现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品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翌飞锐特公司官网介绍及CHAMP公司与翌飞锐特公司签订的Tranxon cargoHUB交换服务协议的修正(Tranxon cargoHU运输监控系统)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和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19年6月12日。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全球物流系统亚太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显示该协议有效日期并不在指定期限内,且该协议显示的服务内容与复审商标所核定的服务并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翌飞锐特公司官网介绍仅为其自制性文件,同时该份证据也未提及本案的复审商标,其不能视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CHAMP公司与翌飞锐特公司签订的Tranxon cargoHUB交换服务协议的修正(Tranxon cargoHU运输监控系统)资料显示的服务内容也与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04913号“TRAX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RAXON G10049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2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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