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凯文智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3396号“KAIWEN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44826号“KAIZEN”商标和第G1262282号“KAIZEN INSTITUTE”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直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