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金溪面包商会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17007号《关于第12123184号“金溪面包及JINXI BRE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7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我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9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是集体商标,“金溪”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其是诉争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且亦获得金溪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我委做出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金溪”,但是,申请商标是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因此,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此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显属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金溪县任命政府授权江西省金溪面包商会以“金溪”地名申办“金溪面包”集体商标注册的证明;
3、金溪县地方志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关于“金溪面包”综合新闻上的发展文章;
5、“金溪面包”简介及形象店的部分照片;
5、“金溪面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江西省金溪面包商会成员登记表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了以下内容:1、“金溪面包”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2、江西省金溪面包商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金溪面包”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等。4、申请人提交的“江西省金溪面包商会成员登记表”明确载明了其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文件;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本案中,我委查明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等证据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中虽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金溪”,但其系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加之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均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