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里年货 18493495

阅读:76570 2018-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覆盖核心电商业务、云计算、移动媒体等以及其他创新项目的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阿里”已成为“阿里巴巴”的代名词。申请人已注册了大量含“阿里”字…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阿里巴巴集团是一个覆盖核心电商业务、云计算、移动媒体等以及其他创新项目的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阿里”已成为“阿里巴巴”的代名词。申请人已注册了大量含“阿里”字样的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已具有极强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注册“阿里”,与行政区划名称并无关联,具有显著性和区分性,且已有大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315032号“阿里软件 ALI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权利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双方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16276210号“阿里导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6024250号“小阿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6024245号“小阿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在第31类商品上的第16024246号“小阿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与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2599730号“小阿里”商标、第8231670号“阿里金币 ALBB·JB”商标、第12840137号“阿里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与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8877179号“阿里发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正处于异议程序,引证商标六、九现处于撤销状态,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 类商品上以及在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 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材料;部分关于“阿里”动态媒体报道;“年货”释义;申请人“阿里+行业或业务属性词汇”的商标注册证;关于“阿里年货节”的介绍;《2016、2017年中国年货大数据报告》;含地名商标获准注册档案信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关联关系证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至五异议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576期),故引证商标一、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故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龙虾(非活);鱼制食品;虾(非活);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龙虾(非活);鱼制食品;虾(非活);食用油”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食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会议室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九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文字“阿里年货”构成,其中虽含地名“阿里”,但整体含义强于地名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9类、第16类、第29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龙虾(非活);鱼制食品;虾(非活);食用油”商品上、第30类“咖啡;茶;冰淇淋”商品上、第31类“宠物食品”商品上、在第32类、第33类商品上以及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会议室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43类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493495号“阿里年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里年货 184934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9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