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启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3936号“RAX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136850号“R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相关公众亦可将其识别为字母组合“RAX”,完整包含于申请商标“RAXTEC”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