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8436号“蚂蚁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67626号“蚂蚁创投”商标、第10974265号“蚂蚁工房”商标、第16653332号“蚂蚁众筹mayizhongch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蚂蚁金服”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金融帝国,申请人围绕“蚂蚁金服”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建立了稳定的“蚂蚁金服”系列商标体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蚂蚁”系列商标之一,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四、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概况及媒体对申请人的部分报道资料;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3、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及营业执照;4、申请人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5、申请人对“蚂蚁金服”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资料;6、申请人的部分“蚂蚁”系列商标;7、引证商标三状态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委于2017年03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3199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驳回,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故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蚂蚁投资”构成,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蚂蚁创投”、“蚂蚁工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咨询;借记卡服务;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金融信息;网上银行;贸易清算(金融);艺术品估价;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