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7274号“茶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茶批通”为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茶批通”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与“茶叶的批发和流通”有关的商业活动,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