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3968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 20923968

阅读:71830 2018-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3968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08516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

  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3968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08516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的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海澜之家”、英文“HEILAN HOME”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海澜之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海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923968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 209239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9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