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2549号“建筑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筑帮 20582549

阅读:68130 2018-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建筑帮(龙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义:龙岩市威宏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82549号“建筑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建筑帮”为一个词语,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内容与服务内容并无关联,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

  申请人:建筑帮(龙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义:龙岩市威宏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82549号“建筑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建筑帮”为一个词语,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内容与服务内容并无关联,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含有“建筑”一词的商标档案;2、申请人公司门头及员工工位照片;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4、申请人国际域名及著作权证书;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中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名义已由龙岩市威宏之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建筑帮(龙岩)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建筑帮”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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