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学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9284号“淘宝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39507号“淘宝路taobaolu及图”商标、第8714252号“陶宝路TAOBAO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淘宝鹿”构成,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淘宝路”、“陶宝路”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针织服装;裤子;皮衣;鞋;帽”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