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1691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698883号“驰敖天天T及图”商标、第9696741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照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T”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独立且显著识别部分由字母“T”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由字母“T”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独立且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图形构成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信件投递” 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货运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