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9713号“康辉旅游C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辉旅游CCT及图 20789713

阅读:84383 2018-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713号“康辉旅游C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78123号“体惠CCT”商标、第17576242号“集海游CCT Complex Coastal To…

  申请人: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713号“康辉旅游C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78123号“体惠CCT”商标、第17576242号“集海游CCT Complex Coastal Tour”商标、第11496222号“金康辉JIN KANG HUI及图”商标、第9340650号图形商标、第11697920号“康辉CCT及图”商标、第19143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康辉”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名片、工作牌、玩偶、企业手册及简介等资料;2、名片、信封及宣传册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旅客运输(游客);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租车”服务上被商标局于2017年12月08日做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中予以撤销,现该商标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康辉旅游”、英文“CCT”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康辉旅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康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文字“康辉旅游”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金康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运送旅客;海上运输;出租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司机服务;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运输;停车场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是否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览;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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