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奥普特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2367号“GOLDBA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74632号“云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153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