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2367号“GOLDBA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LDBAUM及图 21062367

阅读:114767 2018-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奥普特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2367号“GOLDBA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74632号“云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深圳市奥普特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2367号“GOLDBA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74632号“云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被商标局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153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62367号“GOLDBA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LDBAUM及图 210623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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