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6675号“Te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199854号“蘽teana's ”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221号“TEXANA”商标、第13166817号“teaba及图”商标、第1482352号“TIANA”商标、第14872477号“TIANA”商标、第18570923号“Teaka”商标、第18570561号“Tea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eana”与引证商标文字“teana's ”、“TEXANA”、“teaba”、“TIANA”、“Teaka”仅在其间或尾部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