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27984号“菲安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菲安妮 14327984

阅读:145334 2018-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泊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对第14327984号“菲安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菲安妮FION”商标系国内知名时尚…

  申请人:菲安妮(亚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泊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7日对第14327984号“菲安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菲安妮FION”商标系国内知名时尚皮具品牌,在中国时尚消费品领域已获得广泛的认可。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2002780号“F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恶意翻译和摹仿。争议商标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注册行为,被申请人取得争议商标的行为和目的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文件及企业生产场所、主要设备情况。

  2、申请人关联公司获得荣誉、资质及行业排名。

  3、商标实际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文件。

  4、FION商标广告宣传情况及市场销售情况。

  5、FION商品检验报告及驰名批复。

  6、申请人及广东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9月6日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4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和第674965号“菲安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18类钱包、手提包商品上注册的“FION”商标在2016年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行政保护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宣传报道,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此我委予以认可。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籍以知名的钱包、手提包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故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在案并无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消毒剂等商品所属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上使用“菲安妮”字号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

  另,《商标法》第七条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争议商标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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