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十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0698号“看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951781号“看呗KAN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为职业抢注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看呗”与引证商标文字“看呗”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