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东阿天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1532号“驴膳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自构思的,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早在注册之前就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在此期间并未发生任何市场上混淆误认的情况,且申请人已经对该品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也在产品销量上获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为广大消费者所接纳,已经形成了较为可观的市场占有量,通过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被明确识别,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驴膳坊”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其内容特点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