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云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7091号“淘质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在外观设计和内在含义等方面融入了申请人独特的企业理念,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273777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21061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正确指引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图片、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申请商标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编码磁卡;笔记本电脑;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淘质量”,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淘”,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合、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