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云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8294号“淘质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086445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字形、整体外观及呼叫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淘质量”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图片、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申请商标的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室内装饰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质量评估;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淘质量”,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淘”,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质量”,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