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象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1915号“象限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357127号“象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原件,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