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绿叶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542号“葡商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名称的来源、含义、寓意与申请人密不可分。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系证明文件、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明文件、申请人使用证据文件、新闻媒体宣传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