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40380号“斑鸠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斑鸠沙 21040380

阅读:71576 2018-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宜宾市原始人果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380号“斑鸠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用在所报商品上,并没有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援引同样含有“土壤”要素在第31类别相关…

  申请人:宜宾市原始人果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380号“斑鸠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用在所报商品上,并没有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援引同样含有“土壤”要素在第31类别相关联群组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大量销售,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产品使用图片、申请人提供的淘宝网络销售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斑鸠沙”,是指一种最适宜根茎植物生长的土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采取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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