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零度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知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0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888051号“正晓及图”商标、第3923783号“X9”商标、第3935357号“鑫海世家及图”商标、第3796201号“正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