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晓军
委托代理人: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2901号“正安多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
申请人:苏晓军
委托代理人:泉州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2901号“正安多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