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74435号“纤人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纤人迷 20774435

阅读:49086 2018-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隽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4435号“纤人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11564…

  申请人:广州隽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4435号“纤人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11564号“纤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产品包装图片、宣传材料、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合同、荣誉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药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纤人迷”与引证商标“纤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74435号“纤人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纤人迷 20774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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