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颜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6219号“小色鬼SMALL G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45224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代表了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使用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小色鬼”指定使用在“食盐”等商品上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