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汉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0207号“中华一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其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华一刘”所含“中华”为我国国名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