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9689号“无忧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5725号“无忧工作网”商标、第3628081号“无忧测评MAST及图”商标、第16919565号“无忧猎投51lietop”商标、第6699268号“无忧洗衣及图”商标、第20711121号“无忧农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研发的无忧课堂APP软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所涉案件结果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无忧课堂”与引证商标一“无忧工作网”、引证商标二“无忧测评MAST及图”、引证商标三“无忧猎投51lietop”、引证商标四“无忧洗衣及图”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