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0085号“无忧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8958号“无忧工作网”商标、第1719804号“无忧51job.com”商标、第20628390号“无忧考试www.kaoshiwuyou.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基础信息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相关报道;无忧课堂APP更新记录;各大下载平台对申请商标的推广;Android上架主要应用商店;无忧课堂官网;无忧课堂APP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无忧课堂”与引证商标一“无忧工作网”、引证商标二“无忧考试www.kaoshiwuyou.cn及图”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