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4356号“shangpi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829288号“Shangpin Ret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信息;电讯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远程会议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语音邮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见156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