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鸿悦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2036号“九个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93524号“四方S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70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农业机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