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青波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04908号“爱登堡AIDENG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768224号“爱登堡Ede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热气装置;水暖装置;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见1570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