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土坤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3744号图形+港益康+KONG YIK 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15247号“友泰YOU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4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