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瑞莱颐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58754号“瑞莱颐美酒店REALIFE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038168号“汝来福 REA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79133号“GOLDEN RESOURCES MELLON 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3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排列组成方式、文字个数、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不同的地域、行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请求我委关注其的续展情况后再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用信息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商标标识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获得企业荣誉;4.申请人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收据等;5.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瑞莱颐美酒店REALIFEHOTEL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汝来福 REALIFE及图”、引证商标二“GOLDEN RESOURCES MELLON GM及图”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