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舜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2643号“我要去创业ENTREPRENEURSHIPCOMPET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直接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节目录制证据;2.宣传册;3.相关文字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我要去创业ENTREPRENEURSHIPCOMPETITION”,“我要去创业”系具有描述性的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