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50051号“艾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茸 20450051

阅读:43691 2018-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互乐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0051号“艾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紧密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

  申请人:广州互乐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0051号“艾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紧密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艾茸宝宝”品牌介绍及宣传资料;2.“灸法”的百度百科页面;3.在常用网络词典里查询“艾茸”的结果页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艾茸”,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艾”为多年生草本植物,嫩叶可食,老叶制成绒,供针灸用。由“艾”制成的“艾绒”为中国民间医药用于灸疗的艾制细丝。申请商标“艾茸”与灸疗所用的主要材料“艾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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