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9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89580号“E及图”商标、第9421985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户外广告图片、宣传册图片、汽车广告图片、宣传资料图片、举办活动图片、员工及工作证图片、荣誉证据、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