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尔丁•安德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0619号“SLEEP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网络词典搜索资料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SLEEPLAB”,可译为“睡眠实验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健康和睡眠相关的信息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主张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0日